仲裁申請書集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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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在進步,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寫申請書真像想象中那麼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仲裁申請書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仲裁申請書集錦10篇

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x,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漢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下洋村xxx號

被申請人:海口xxx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中山南路水果市場二樓

法定代表人:xxx

申請事項:

1、請求確認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5月18日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被申請人依法為申請人補繳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5月18日期間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五項保險,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徵稽部門確定;

3、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3月13日期間加班工資人民幣111384元〔12x(『850÷21.75』x10x3)+(『850÷21.75』x104x2)〕;

4、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3045元1471+(8x2x『1471÷21.75』)x11〕;

5、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54470元1471+(8x2x『1471÷21.75』)x13x2〕。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9月15日經人介紹,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工種為環衞工。在職期間,申請人每天均嚴格遵守被申請人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盡心盡責,按時上午7.00-11.00、下午16.00-20.00上下班。在水果市場交易旺季,為了完成當日工作任務,每天均不得不工作至20.00後才可下班;從來沒有節假日,也沒有休息日,這樣的工作狀態一直持續至20xx年3月12日。

20xx年3月12日下午,被申請人突然口頭通知申請人“水果市場內的路面正在整修,用不了那麼多人,你明天暫時不要來上班了,兩個月後等路面整修完畢後再回來上班”。一個月後的20xx年4月27日,申請人詢問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邱天灼何時能回來上班,他講“路面還未修好,暫時還不能上班”。之後,見到工友的工作量多時,申請人就主動與他(她)們一起參加勞動。至20xx年5月18日,因為路面已經修好,申請人再次詢問被申請人何時能上班,得到的答案卻是“路搞好了,不用人了”!至此,申請人被被申請人強行辭退。

自20xx年9月15日至2xxx年5月18日,申請人在為被申請人兢兢業業工作的這些年裏,被申請人即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從未給申請人購買過任何種類的社會保險,更沒有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申請人為此曾多次向被申請人主張合法權益,要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及加班工資,但是均未果。

綜上,鑑於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迫於無奈,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決定依法向貴委提起勞動仲裁,懇求貴委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此致

海口市瓊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0xx年六月三日

仲裁申請書 篇2

案由:工傷待遇爭議

申請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

工作單位:XXX省XXXX公司。用工性質:聘任制。

住址:XX省XX縣XXX鎮。

被申請人:XX省XXXX公司

地址:XX省XXX縣

勞動仲裁請求事項:

1、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合計105000元。具體如下:1、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000元×18月;2、一次性就業補助金3000元×9月;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00元×8月。

事實與理由:

此致

  和順縣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吉軍軍

  20xx年X月25日

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進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某外國公司)

申請事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紅酒買賣合同爭議案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現申請人特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是兩份所謂《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xxxxxxxx和xxxxxxx)。

但是,申請人在這兩份合同上既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

也就是説,被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議。

本爭議中被申請人申請仲裁所依據的兩份《合同》上雖然有仲裁條款,但由於申請人並未在這兩份《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因此,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並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也從未以其他書面方式單獨達成過請求仲裁的協議。

綜上,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是不存在的,“仲裁機構”受理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機構”對本爭議沒有管轄權。

此致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進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xx

xxxx年十二月二日

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請 人:某某某公司

負責 人:某某某

地 址:某某某某某某1號樓1單元3樓東户

聯繫電話:12345678900

被申請人:某某某 男 漢族 某某年1月3日出生

住 址:某某某某某某1號樓1單元3樓東户

電 話:11111111111 郵政編碼:11111111111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某勞仲案字 [20xx]第 00號裁決書,現依法向貴院申請:

1. 裁定撤銷某勞仲案字 [20xx]第00 號裁決書。

2. 申請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0日向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將某某省某某縣二建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法到庭,勞動仲裁委審理後,於20xx年4月12日作出某勞仲案字 [20xx]第00號裁決書,裁定由申請人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

申請人認為:

1、仲裁裁決沒有管轄權。

2、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3、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申請理由:

1、 仲裁裁決對申請人無管轄權:

裁決書已經查明如下事實: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存在建築工程勞務承發包合作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範疇。某某二建在申請人處承接勞務分包工程過程當中,聘用了被申請人作為建築工人,被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律規範調整範疇。故此,本案應是被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故此,仲裁裁決對申請人沒有管轄權,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裁決書。

2、 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

裁決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22號文)(以下簡稱22號文)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裁定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工傷醫療費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勞社部發【20xx】22號文第一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故此,22號文對申請人並不適用。故此,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作出了錯誤的裁決。

另外,仲裁裁決中認定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存在未結清的工程款,故此應當在未結清的工程款限額內先行支付被申請人的工傷醫療費,待結算工程款時,將某某二建應承擔的工傷醫療費予以扣除。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是否存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屬於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的民事爭議事項,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不屬於勞動法律關係範疇。此項認定屬於仲裁裁決無管轄權的事項,屬於越權認定,應屬無效。

故此,仲裁裁決錯誤的適用了法律,認定了仲裁裁決無管轄權的事項,作出了錯誤的裁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銷裁決書。

3、 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20xx年3月29日,申請人根據勞動仲裁委的開庭通知,依法參與庭審,提出抗辯事項,某某二建沒有到庭,但仲裁裁決書中並沒有依法將某某二建沒有到庭參加庭審事項予以説明,而是裁定申請人承擔了可能會由某某二建承擔的責任。理由僅僅是因為聯繫不到某某二建,如此認定,於法不合,同時也違反了法定程序。故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銷裁決書。

綜上所述:濟勞仲案字 [20xx]第 00號裁決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仲裁裁決無管轄權、裁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49條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請人上述請求。

此致

某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某某某某某某公司

20xx年某某月某某日

仲裁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代理人:姚XX 北京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xxXX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經濟技術開發區XX號,電話:xxxxxxxxxxXXXX

聯繫人:劉XX 聯繫電話:1370731XXXX

法定代表人:羅XX 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0234元(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止)。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3xxx 元。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共計9826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的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申請人應聘進入被申請人質檢部擔任質檢員一職,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為1600元。進入公司後,申請人即要求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讓申請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時間再籤為由推脱,之後申請人多次要求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不僅安排申請人從事本職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至今未給申請人辦理任何社會保險,20xx年2月,申請人因其親屬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後事,便向被申請人請假一個月,但假期結束,申請人回去繼續上班時,卻被告知工作崗位已滿,並拒絕為申請人安排其他崗位,此後,被申請人始終未給予正面答覆,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變相辭退申請人拖欠工資勞動仲裁申請書拖欠工資勞動仲裁申請書。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予支持!

此致

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張XX

  日期

仲裁申請書 篇6

申 請 人:朱xx。

被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請求事項:

1、裁定請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3000元(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

2、裁定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xxx00元(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並支付拖欠經濟賠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0000元。(按賠償金的50%計算)。兩項共計30000元。

3、裁定被申請人支付拖欠工資9000元(20xx年5至20xx年7月)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250元(拖欠工資的25%)。兩項共計11250元。

4、裁定被申請人支付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8月18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10000x20%)x7.3=14600元,失業保險(10000x1.5%)x7.3=1095元。兩項共計15695元。

被申請人應支付以上金額共計119945元

事實與理由:

第一、 被申請人未予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月工資。

申請人於20xx年12月7日開始在被申請人處上班,職位為公司副總。雙方約定工資是10000元,工作期間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到20xx年7月18日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63000元(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

第二、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被申請人無故解除勞動關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xxx00元(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應按2個月工資計算:10000x2=xxx00元)拖欠經濟賠償金的,應支付拖欠經濟賠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0000元。(xxx00x50%=10000元),兩項共計30000元。

第三、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xx年5月至7月期間拖欠的工資9000元及拖欠工資報酬的25%經濟補償金2250元。

被申請人拖欠工資11250元(20xx年5月拖欠3000元、20xx年6月拖欠3000元、20xx年7月拖欠3000元)。

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被申請人應支付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期間未繳納養老和失業保險賠償金15695元。

申請人於20xx年12月7日開始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一直未為申請人繳納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被申請人應該賠償養老保險(10000x20%)x7.3=14600元和失業保險(10000x1.5%)x7.3=1095元。兩項共計15695元。

根據以上事實與法律,特此申請,望裁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仲裁申請書 篇7

申請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聯繫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職務: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謝彥傑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

被申請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聯繫地址:上海市

負責人:**職務:執行董事

申請撤銷事項:申請人不服上海仲裁委員會(20xx)滬仲案字第****號裁決書,申請貴院依法撤銷該仲裁裁決以下內容:

1、撤銷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9,311.54元的裁決;

2、撤銷由申請人承擔仲裁費人民幣5277元的裁決。

3、另外,請求判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等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仲裁庭故意歪曲、掩蓋事實,枉法裁判。

1、對於仲裁書認定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是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專線寬帶網絡接入、升速、使用及維護等有償服務的協議,協議收取的費用並不能等同於電信資費。”因此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的規定。申請人認為是一種故意歪曲事實的行為。

申請人擁有上海通信管理局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是合法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而被申請人作為電信用户,與我司簽訂的《商業客户光纖專線(升級)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專線寬帶網絡接入、升速、使用及維護等有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所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第一項“基礎電信業務……(六)網絡承載、接入及網絡外包等業務”可以認定上述服務屬於電信業務的範圍,因此雙方的行為當然適用國家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範要求。

2、仲裁書認為“申請人無證據證明其因被申請人的緣故,導致其承擔電信資費違約金的損失。”這種説法沒有根據。

因為約定違約金的性質是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而事先對承擔責任的一種約定,其不同於補償金,違約金同時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也就是説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就是沒有損失,違約方也要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因此被申請人承擔違約金的前提其延遲履行的違約行為,而不要求我守約方有怎樣的`實際損失,我方無需主動提供此類證明。

3、關於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舉證責任的承擔上,被申請人只是提出調整違約金的請求,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而仲裁卻支持了其請求,這種做法是不遵照舉證規則的體現,屬於明顯的枉法裁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規定:“違約方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上海市高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範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二【20xx】13號)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應當提供違約金約定缺乏公平性的相應證據。”這些均是對於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要求。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既然違約方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由其承擔起對違約損失的證明責任,也就是説,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多少,並與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進行比較,從而才能證明其請求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4、仲裁認為當事人雙方在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每日加收3‰違約金屬於過高,是不遵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錯誤認定。

因為按照“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具有法定性和約定性,也是違約金懲罰性功能的體現。

(1)行政法規規定

根據《電信條例》第35條的規定,“電信用户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户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並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可以看出電信違約金具有法定性,不同於一般的債務,是電信法規對電信用户違約而採取的法定措施。這種約定實際上也是遵照行政法規的合法行為,是應當受法律保護的。

(2)合同法基本原則

這種行為不僅是遵照《電信條例》的表現,同時也是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自由原則。該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的前提是當事人民事行為的“意思自治”。約定違約金是在經過當事人雙方反覆磋商後簽訂的,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並無脅迫等不正當競爭情形,是真實意志的體現。

因此是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當事人自願對自己的權益在法律範圍內進行處分,其他人不宜輕易干涉,更不能隨意宣告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只有這樣,才能使違約金制度與變化着的市場環境相適應,並且更好地體現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最終實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目的。

市場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享有對自身權益進行自由處分的權利,因此在法律範圍內及不違背社會道德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作出符合自己意願的安排時,就應當得到社會的尊重,任何人不能橫加干涉。市場機制也正是通過這種方式才能真正發揮實現資源配置的作用的。

(3)從違約金的性質來説,約定違約金不同於補償金等,其具有懲罰性。

被申請人自願與申請人簽訂過高的違約滯納金,從公平的角度來説,申請人就是因為被申請人敢於簽訂這樣高的違約滯納金才放心為被申請人以“後付費式”提供電信服務,這也類似於一種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由於支付違約金還應履行債務,表明違約金是專為對遲延履行行為予以懲罰而設定的。這就説明包括本案在內的延遲履行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點。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也重申了堅持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性質。

本案爭議的發生是被申請人延遲履行合同,經多次催告數月之久後才支付拖欠款項,但仍不支付違約金。顯然帶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被申請人的這種行為,讓其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以示懲處,對於守約方才是公平的,鼓勵交易、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同時也才能達到《合同法》第一條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立法目的。

5、即便是認定違約金3‰過高,也應當酌情予以適當減少,而不是完全排斥約定違約金的存在。然而仲裁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罰息的計算原則,將違約金調整為按欠款額的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這種做法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屬於典型的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8號《批覆》)和法釋[20xx]3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法釋[20xx]34號《批覆》)的規定中,“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其前提適用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也就是説仲裁庭無視合同當事人之間關於違約金的約定而直接適用該批覆,這種做法的邏輯思路就是“違約金約定過高就等於沒有約定違約金”,這一事實結論顯然屬於邏輯錯誤。這種做法與未約定違約金支付方式有何異同?這實質上是完全拋開了當事人雙方的事先約定,把違約金等同於補償金,無從體現違約金的懲罰功能。這種做法過多的干涉了民事行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沒有尊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權利。

因此,由於法釋[1999]8號《批覆》和法釋[20xx]34號《批覆》的規定是針對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形而制定的,本案不能以該兩《批覆》規定的相關標準為適當減少的標準。仲裁庭的做法應當予以撤銷。

(二)申請人對本案認為

①“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具有法定性和約定性,並且符合違約金本身具有的懲罰性功能。合理性(根據上述第4點的闡述)

對於《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的前提條件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按通常方式理解為:只要違約金不是過分的高於前述損失的,國家就應該保護;而且法院對於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違約金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何為過分,按常理判斷,合法的、適當的、符合習俗慣例的均不叫過分。

電信業務與電力業務同屬於後付費式的服務類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逾期未交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和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這是國家以行政法規的方式肯定了供電合同中的用電方逾期不交電費違約金的標準,而供電合同同樣是《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一,其每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違約金標準也受到了國家行政法規的保護,而此標準被全中國約3—4億户家庭接受,説明每日千分之三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標準是適當並且合法的。而且每日千分之三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標準還廣泛存在於供氣合同、供水合同及電信、移動、聯通通訊合同和網絡服務合同中,均被全中國十三億人民接受,説明這不僅已經形成了習俗慣例,還被相關部門規章及行政法規予以保護,屬於合法,不為過分,而屬適當。

②退一步講,如果“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屬於違約金約定較高的情形需要進行調整,也應參照國家對約定違約金方面的相關規定和社會公眾接受所形成的慣例、事實以及社會平均利潤和非違約方追討本金所需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説,即便是按照該解釋,認定違約金過高,那麼也是以承認約定違約金存在為前提,予以適當調整。

大家都知道的是,逾期付款造成的損失為:”資金佔用所得社會平均利潤、貸款利息、追討本金所需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等”,所以説實際損失不僅僅包括直接損失,還有間接損失即預期可得利益,範圍包括為準備履行合同義務而支出的費用損失;價值損失;利潤損失等等,否則有失公平。所以要求違約方補償的損失就絕對不僅僅是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喪失。

由於本案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電信服務的特點是一旦電信用户違約,作為守約方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其實際損失往往是不易計算的。

如果對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屬於約定過高的情形而因此予以適當調整的話,我方主張適用《上海市高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範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二【20xx】13號)第九條的規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考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總之,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因此,上海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xx)滬仲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應當由貴院予以撤銷。

此致

敬禮

  x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月日

仲裁申請書 篇8

申訴人:

電話:

住所地:

被訴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仲裁請求:

由被訴人承擔經濟補償金70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20xx年到被訴單位上班,從事專業的拉絲工作,合同每年一簽,合同約定每月保底工資是1000元,到了20xx年6月30日,被訴人關閉了拉絲車間,要求申訴人到另一個車間參加勞動,可是申訴人根本不會操作,無法適應新的工種。因此,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發生了的變更,改變了原有工種,造成了勞動合同中止。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新的工作,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予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現在申訴人在公司已經工作了6年,應得到7個月的平均工資。即7*1000元=7000元的補償金。在簽訂勞動合同後,被訴方一直沒有給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建立用工關係,必須要簽訂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佈)》第十條規定: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中止勞動關係。至此,被申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申訴人根據有關規定,享有仲裁請求所述的權利。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仲裁委員會委申請仲裁,請依法公正裁決。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仲裁申請書 篇9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請仲裁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 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繫地址。特別要注意寫明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請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請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請求事項:(寫明申請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請仲裁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繫地址。特別要注意寫明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此致

XXXX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請書 篇10

申請執行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 (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 。聯繫方式: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訴訟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寫明執行人、被執行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地、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______與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_一案,______仲裁委員會作出的(____)_______號仲裁裁決已經生效,被執行人_____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因此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履行_______________。(寫明請求執行的具體內容)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__糾紛,已經________仲裁委員會(_____)______號仲裁裁決書裁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具體裁決內容),該仲裁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被申請人一直未按裁決書內容履行義務,經申請人再三催促未果,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生效法律文書_____份

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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