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法律格言

來源:文書谷 2.55W

法律格言

必背法律格言

1、 如果語句中並無模稜兩可之處,則不能作出與該語句的明顯含義相悖的解釋。(法律解釋及合同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

2、 一旦合同中出現含混不清的表述,應儘量做出有助於保障標的物之安全的解釋。

3、 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

4、 沉默將被理解為同意。

5、 法院不能主動尋找案件。(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 的批評)

6、 無法在司法程序中被採信的事實就等於不存在。

7、 當一部制定法所為之服務的理由不復存在的時候,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

8、 想用自己的財物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度。

9、 合法的婚姻以雙方之合意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實而成立。

10、 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管轄權。引申義:一個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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