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的名詞解釋|構成要件|犯罪主體|犯罪處罰|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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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罪的名詞解釋

信用證詐騙罪的名詞解釋|構成要件|犯罪主體|犯罪處罰|相關法律

信用證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懲治信用證詐騙罪對重塑社會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信用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1、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信用證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信用證是一種銀行的付款保證,屬於銀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壞,必然造成國家貿易秩序紊亂,破壞國家金融秩序,動搖信用證制度的根基。同時,信用證詐騙行為往往使 銀行、 公司、 企業等蒙受鉅額財產損失,合法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主要不同之處是行為人利用 信用證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個詐騙活動緊緊圍繞信用證為中心而展開。

客觀要件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證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證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信用證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 單位和 自然人。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境內能夠與境外的公司、企業簽訂貿易合同並能夠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和享有信用證利益的人, 必須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故從理論上説,單位是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要主體。但是個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並不鮮見。根據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條的規定,下列情況,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1)個人為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的,或者上述單位設立後,以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2)盜用單位名義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理論界基本上沒有分歧,但本罪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則存有不同的意見。

信用證詐騙主要針對買方,有時銀行也會成為詐騙的對象。按行為主體的不同,信用證詐騙罪可分為:

(1)申請人詐騙。開證申請人用偽造的、作廢的或者“軟條款”信用證,行騙通知行、受益人,使後者相信開證申請人的合法身份和交易的真實性,從而非法獲取收益人的貨物或者履約金、預付金等。

(2)申請人夥同開證行欺詐。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相勾結,製造信用證條款障礙,行騙通知行和受益人,以假合同騙取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或質保金。這種詐騙往往表現為利用“軟條款”進行。

(3)受益人詐騙。行騙人以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的身份預借、倒籤提單或者單證,或者發送假貨劣貨、“洋垃圾”、低於合同價值的貨物或者根本不發貨,行騙開證行、通知行、申請人,以取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4)申請人夥同受益人詐騙。 申請人與 受益人相勾結,由買方開立無購銷關係的“空”信用證,賣方憑此騙取銀行的出口打包貸款。其實際上是以不存在的虛假交易為理由,騙取由正常程序申請不到的銀行貸款,以達到非法融資、償付債務等目的。

(5)第三人詐騙。信用證交易當事人以外的人實施偽造單據、盜竊等詐騙行為。如賣方的貨物代理人倒籤提單以逃避對賣方承擔的責任,船員收貨簽發提單後將貨物盜賣或將船鑿沉,即俗稱的“鬼船”等。嚴格地説,這種詐騙不屬於利用信用證詐騙。

信用證詐騙罪的犯罪處罰

犯信用證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20xx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20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20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信用證詐騙罪的相關法律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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