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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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步步向前發展的社會中,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申請書是我們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我們該怎麼寫申請書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四篇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xx信,男,現年xx歲。住址: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聯繫電話:xxxx

被申請人:xxxx人民醫院

申請事項:

一、請求對南康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鑑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鑑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朱啟英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於20___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於20___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後,病情並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諮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鑑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篇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x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婦產科分娩,於6日0時55分接受被申請人施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1時03分順利產下一男嬰,並安全返回病房,嬰兒於1時08分轉被申請人兒科治療,轉科診斷:

1、早產極低體重兒,

2、新生兒肺透明膜病。鑑於嬰兒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機械通氣機(呼吸機)進行機械通氣治療,在醫護人員告知後,申請人當即簽字同意被申請人採取該措施治療。但因被申請人缺乏充足的治療設備(其呼吸機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請人束手無策,一直沒有對嬰兒進行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更甚的是,直至3時05分,被申請人才遲遲告知申請人建議轉茂x市人民醫院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申請人為搶救孩子,使其能及時得到治療,二話沒説,亦當即簽字同意轉院。可是,直至4時,被申請人才遲遲辦理轉至x市人民醫院。市人民醫院收治嬰兒後,由於被申請人沒有出具轉院記錄,需要重新化驗、診斷,確診病情,至5時,才使用呼吸機治療。

被申請人在嬰兒病歷中記錄使用固爾蘇治療,有諸多疑點:一是固爾蘇價格昂貴,被申請人使用固爾蘇沒有記錄使用時間,其記錄順序反而出現在出院以後;二是被申請人醫囑與處方為不同醫生書寫,偽造假處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請人在要求申請人購買固爾蘇時並未開具處方,只是書寫一便條,申請人憑該便條到收款處交款,憑收款單到藥房取藥,整個過程從來沒有過處方的出現;三是申請人領取的藥品性狀與固爾蘇不符,固爾蘇為低温保存的水劑,申請人所領的藥品為常温狀態下的粉劑;四是固爾蘇的使用需要與呼吸機配合,沒有呼吸機顯然不能使用固爾蘇,即是説,在病房沒有呼吸機情況下使用固爾蘇是違規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爾蘇,在8小時內不能吸痰,被申請人在轉院前沒有出具轉院記錄,實為掩蓋其沒有使用固爾蘇的結果。

嬰兒到x市人民醫院後,經人民醫院的`全力搶救,因嬰兒出生後需要及時使用呼吸機輔助治療,而被申請人沒有該設備,使嬰兒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長期處於低氧狀態,最終導致肺出血死亡。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為了更加清晰、明確的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特向貴局提出醫療鑑定申請,請求貴局依法給予鑑定。

此致

  x市衞生局

申請人: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篇3

一、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職業、住址、電話等);

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三、申請事項;

四、事實和理由;

五、證據材料。

醫療事故申請鑑定步驟

1: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第一步是要作醫療鑑定的;這是發生和確認醫療事故的主要構成要件;也就是劃分責任的合法的有效證據。

2:第二步是要確認該事故屬於哪個等級(分四個等級)

3:處理意見應由當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4:根據國家《醫療事故處理條列》第三十七條----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也就是説超過1年後;法律不予保護(不受理)。

醫療事故的鑑定部門: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醫療鑑定的時間期限: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説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鑑定結果不屬醫療事故申請鑑定誰出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鑑定費;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才出鑑定費。由此可見,在出鑑定費問題上,患方似乎比醫方更有利。

為什麼會出現醫療機構申請鑑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反而要承擔鑑定費用的情況呢?

有關專家説,這符合法理原理。因為在醫療糾紛的事實主體中,有過錯的只涉及一方,即醫院;而即便該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也不存在過錯。所以,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誰有過錯,只能是“誰申請,誰付費”。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篇4

申請人:xxx,男:漢族,出生年月:1962年1月23日,地址:河南省清豐縣紙房鄉李家莊村55號,聯繫電話:1548578941

被申請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治療經過:

20xx年10月6日 申請人被打傷面部,20xx年11月2日到被申請處入院診斷治療,經被申請處CT檢查診斷意見為:左側下頜骨骨折,20xx年11月8日下午,被申請處醫師龔建民為申請人進行手術,術後,申請人一直無法張嘴,張口愛限,住院22天,申請人一直未見好轉,而且面部已無感覺,但被申請人卻執意讓申請人回家休息,20xx年11月24日,申請人輸出院手續,申請人回家後,病情越來越嚴重,後於20xx年xx月14日,申請人到北京中國人民解放軍醫院進行檢查,給該醫院步榮發及布靜秋醫生診斷為:左側髁狀突粉碎性骨折伴張口受限及疼痛,左側面褆神經損傷。現在申請人已面癱而且聽力明顯下降,張口受限。

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入院診斷記錄專科檢查已寫明,口腔狀張口受限,開口型正中,頜面部,雙側頜面對稱,給過診院手術後,申請人傷未治癒,而且病情加重,又因為手術導致申請人增加了新的病症,被申請人處手術明顯存在嚴重錯誤。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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